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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的长足发展离不开政策法制建设

时间2019-01-23 11:13:11   来源:慈善公益报 

 


 

编者按:

      日前,2018中国慈善年会在京召开。本届年会以“慈善与改革开放”为主题,回顾了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慈善事业所取得的成就,并对其未来发展作出展望。

      本届年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郑功成发表主旨演讲,从政策法规对慈善事业发展产生的作用、改革开放40年来慈善事业发生的变化及其未来走势进行了论述。本文为其演讲主要内容(有删节)。



       今天主要想与大家分享一下,慈善政策在我们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到底能起到什么作用?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慈善事业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未来该向何处发展?


      改革开放40年来慈善事业的新生与发展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很多研讨会大家主要聚焦在经济改革,很少关注社会变革。中国的社会变革尽管比经济变革稍微滞后,但成就并不亚于经济变革。其中,慈善事业的新生与发展就是一个非常值得肯定的社会变革成果,因为它不仅冲破了传统意识形态的禁锢,更在于能够促进社会公允与和谐,并且使社会资源朝着更加公正、更有效率的方向加以配置。所以说社会变革与经济改革具有同等价值。

      如果没有改革开放,不可能有今天的慈善事业。因为传统社会主义通过“一大二公”的计划体制和生老病死皆有保障等相关制度安排包办了一切。慈善事业既无发展空间也无发展的可能,甚至没有发展的必要,所以是改革开放带来了慈善事业的新生。

      没有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一系列与慈善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就不可能有今天慈善事业的发展局面。近40年来,尤其是近20多年来,我国慈善事业的每一点进步,事实上都离不开相关政策环境的改善。是政策与法制推动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只有个案不可能成就为一个事业,只有越来越多的个案集合,才能形成慈善事业全面发展的格局。这与我国的法制和政策建设是分不开的。

      改革开放40年来,慈善法制政策取得了重要进展。2016年《慈善法》的制定,实质上使我国慈善事业实现了从传统慈善向现代慈善的转换。在《慈善法》出台之前,我国慈善事业是依附于行政性的,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独立地位。《慈善法》的颁布使其变成了法治慈善,确立了平等、自愿、利他等等现代慈善的理念。当然就总体而言,慈善政策体系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还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大力推动,学术界及业界共同努力。


      改革开放40年来慈善政策的突破

      首先,慈善政策理念经历了从禁锢到有限利用再到促进发展的不同阶段。20世纪80年代之前是禁锢,90年代是崔乃夫部长举起了慈善这面大旗。后来发展到有限利用,再到促进发展,这是慈善发展的一个路径。

      其次,从组织政策来看,是一个由无章可循到有规管制,再到依法治理的过程。最早没有完善的组织登记制度,后来有了相应的法规、政策规章,《慈善法》出台后开始依法治理,并且强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更重要的是促进了慈善组织的登记制度。

      第三,从国家税收政策来看,是一个由不支持到有限支持再到不断强化的过程。开始时税收不予支持,后来发展为逐步支持,目前正在更进一步的完善。   

      《慈善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中国慈善具有里程碑意义,使中国从传统慈善走向了法治的现代慈善;从单项政策支持逐步形成了完整的政策支持体系。


      中国需要更完善的慈善政策体系

      谈到慈善政策体系的发展与完善问题,首先我们要坚持两个尊重:尊重慈善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发展变化中的国情。既不以规律为由超越现实国情,也不以现实国情为由扭曲规律,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慈善事业发展之路。慈善必须强调自愿,强调平等,要尊重利他,也要强调负责。虽然国家富强起来了,但是我们的传统文化还是有着几千年的路径依赖。中国人先要把周围的善事做好、治好,才能想到、去到更远的地方。有一句话叫作“理念优于制度,制度优于技术”,我们只有坚持两个尊重,并且找到平衡点,才能找到符合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之路。

      第二,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慈善法》。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就是要我们畅通人们行善的途径,营造有利于人人参与慈善的政策环境与社会氛围,要让行善者开心地行善,畅通无止地行善。凡影响人们行善,阻碍人们行善的政策,是不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的。所以法律中的规制要落实到具体的政策中。《慈善法》强调慈善行业组织应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包括两大功能:一是维护整个慈善行业的合法权益;二是我们还要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一个可操作的规制要有便捷服务的特点,比如说个人所得税,《慈善法》因为不是税法,不能规定个人所得税怎么办、怎么免,但是如果税务部门没有一个便捷的服务,我们捐款的税收减免依然存在困难。所以《慈善法》里还有很多政策的完善需要具体化,才能使这部法律落到实处。

      第三,需要更宏大的税制安排与政策措施。比如要加强研究,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以完整的税制促使人们树立现代财富观,并为人人参与慈善提供稳定的预期,以妥善安排个人和家族财富。此外,还要完善志愿服务与队伍建设的规制等。

      第四,需要更加完善监管,包括提高行政监管能力与监管的服务质量。还要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发挥慈善事业行业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水平,使之真正走向现代化。我们拥有一个有利于慈善事业的政策环境,便一定会促进中国慈善事业进入黄金年代。(郑功成

 

 

 

责任编辑:csgy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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