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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慈善组织的“必选项”

时间2018-08-10 15:08:36   来源: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李济慈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是《慈善法》所确定的基本制度,是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民政部自去年12月13日公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在听取了来自社会各方面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于近日出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作出了统一规定。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信息公开适时一锤定音

      《慈善公益报》记者从民政部网站获悉,《办法》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作出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在公开主体上,《办法》确定慈善组织为慈善信息公开的主体、第一责任人。
      在公开平台及方式上,《办法》规定信息发布平台为民政部于2017年9月1日开通的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办法》规定,一些地方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开发的具有公开慈善信息功能的政府平台,应与“慈善中国”联通,形成数据的统一归集。慈善组织可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信息、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记者注意到,《办法》突出强调了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明确指向3个重大环节,即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要向社会公开。
      关于具有公开募捐资质的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办法》从主要人员、募捐过程与公开时间3个方面作出了统一规定。即要求公布领取报酬最高的前5位管理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各类“公务”活动的费用标准;要求公开募捐活动的全过程,即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对外公开相应内容;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3个月公布1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

信息公开并非一蹴而就

      中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与中国社会及慈善事业的发展历程相吻合。
      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启了中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先河。
      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
      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出台。
      上述制度、法规的出台与修订包含了诸多关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不仅涵盖各个法律层次,更是在立法内容上逐步实现了丰富和具体。
      2005年,《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布,中国正式出台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专门法律文件。这部法律文件规定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主体、对象、内容和途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基本轮廓得以呈显。
      2008年,《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公布,对慈善组织所应公开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2011年,《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公布,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公开的5项基本原则以及信息公开的内容,确定信息公开的时限及方式。
      2014年12月1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系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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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16日,《慈善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一个崭新时代。其中第69条至76条为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
      2016年5月26日,民政部新修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正式对外征求意见。成为继《慈善法》通过之后,慈善领域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
      2017年12月13日,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直至2018年8月6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出台,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信息公开必须一以贯之

      《办法》对慈善组织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以及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性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办法》规定,对于不及时公开或者公开事项不真实的慈善组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可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违反规定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办法》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等,民政部门将进行处罚。
      《办法》还规定,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结合以往经验,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义务与责任进行细分,是对慈善事业进行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司法监督、行业监督的基础,是保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慈善事业应成为全社会的“绿色事业”,慈善组织应成为“绿色组织”,慈善项目应成为“绿色产品”,慈善从业者应成为“环保卫士”。如此才能使民众的每一个善举都成为舒心之旅、明朗之旅、美好之旅。
 
 
 
 

责任编辑:csgy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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