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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的“第三条道路”

时间2022-04-20 08:48:52   来源: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 2014年以来,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成为当今公众捐赠爱心的重要渠道之一。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以水滴筹、轻松筹为代表的网络大病筹款平台在短短几年间筹款已逾千亿,累计帮助大病患者超五百万人,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补充渠道之一,在多层次医保体系发挥了良好的补充作用。但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真实捐助、平台受商业利益驱动商业推销、甚至诈捐骗捐、小平台携款跑路等现象的出现,不仅挫伤了公众投身慈善的积极性,也危害了该行业乃至慈善事业发展。

  当前,对于互联网大病求助平台缺乏监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该法律所规制的慈善活动是“公益”活动,考虑到个人大病求助属于“私益”求助,同时为了保护个人求助的基本权利,2016年《慈善法》制定之初没有将个人大病求助纳入法律规制。今年启动的《慈善法》修法中,学者对于其是否属于慈善范畴,进而是否应当纳入慈善法中观点仍未达成一致。在实践中,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仅作为商业组织受《公司法》规制,各主体行为适用《民法》和《刑法》,并没有针对平台的公共属性做出相应的法律回应。二是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和国家层面规制的政策。在地方层面,由于平台的影响力逐渐显现,江苏省、湖北省、北京市等地对个人求助及平台进行了探索性规范。例如,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等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是该规定仅仅是对于个人求助权利的再次确认,并没有对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做出相应规制。目前地方规章对平台及其行业的规制相对较少,且由于互联网平台具有跨区域性,地区规制对全国性互联网平台规制范围十分有限。

  国家出台多个文件指出要规范平台发展。202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将“要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作为单独一个部分论述,在该部分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推行阳光救助。”要促进水滴筹等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未来健康发展,解决身份问题是第一要务。目前有三条发展道路可供选择。

  第一条道路是保持原有商业模式,即“平台引流,商业反哺”。这种模式在实践中弊大于利。有利之处在于:当前模式是对慈善公益的创新,商业模式下的运营具有隐含的经济激励。一方面,平台筹款额越大,参与人数越多,活跃程度越高,越有利于企业规模扩大,带来巨大的潜在客户。另一方面,群体规模扩大也将有益于解决更多困难群众疾病负担。但其弊端也同样明显,并在实践中不时显现,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第一,业务的非独立性难以保障平台运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这在实践中已经初步显现。第二,商业模式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募款行为的公益性。第三,商业身份不利于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水滴筹等个人大病求助平台。

  第二条道路是将其纳入慈善组织管理。如果通过非营利组织来运营水滴筹等个人求助平台,就会受社会组织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约束,且自然由民政部门监管。如果划归为慈善组织,其利弊也非常明显。有利之处在于摆脱了商业与公益不清的羁绊,可以名正言顺地运营平台,纳入监管。但其弊端也很明显,一方面这种模式的改变具有一定的转制成本,极易造成资源流失,损伤企业积极性。另一方面,如果将水滴筹划归慈善组织,则极有可能又陷入“志愿失灵”的窘境,丧失活力,无法满足现实求助需求。更重要的是,从法理逻辑上来讲,将其纳入非营利组织运营,仍然混淆了“公益”和“私益”,基金运营管理也易产生误解。

  第三条道路是居于前两者之间的类慈善组织管理。类慈善组织管理可被认为是针对现有平台特殊性的一种独立的管理方式。具体而言,类慈善组织管理是仍然保持现在平台的商业身份,在实际运营中作为商业组织的一个独立板块,而非当前将其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部分,但在管理时要将其与企业的其他业务分开,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但在运营时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可考虑将其作为非营利组织看待,采取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方式,例如设立准入门槛,运行提取一定份额的管理费等。这样做主要考虑到两点。一方面顺应和尊重平台的历史发展轨迹,利于继续促进商业运营的积极性,将平台继续运营好,保持平台活力。另一方面,将其与其他业务适当保持距离是为了隔离商业对平台的营利激励及负面影响,促进平台平稳可持续发展。

  走“第三条道路”需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平台运营的成本问题。如果将其作为类慈善组织管理,独立运营需成本,可以考虑将筹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资金沉淀利息作为平台运营费用。与此同时,平台要通过技术升级、管理提升等方式不断提高求助的严格审核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杜绝商业利益影响平台发展。二是平台的规制问题。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社会效应,当前宜借助《慈善法》修法这个政策窗口期给予回应,但考虑到慈善法的“公益”的逻辑起点,宜在附则中将平台的规制授权给相关政府部门,由于涉及到国家医保局、民政部、网信办、工商管理部门,由主管部门牵头,共同出台部门规章,对行业准入、资金管理等问题进行规制。三是平台的发展问题。平台发展需要相关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也需要政府给予支持。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看到平台对于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疾病后顾之忧的贡献,在确保信息安全的条件下,给予一定的信息共享权限,探索合作模式,以为多层次医保体系建设作出更多贡献。

  总之,个人求助的捐助人在作出捐助决策时,抱有的是与慈善法所认可的慈善事业捐赠时同源的理念,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陌生人社会中尤甚。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推行阳光求助既要维护好个人求助的权利不动摇,又要保护捐助者的权益,理性引导大众,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王海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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