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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5-11-17 03:05:31   来源: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景亦兴)近日,民政部发布《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全文,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民政部对2016年制定出台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募捐成本有关内容,形成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慈善活动支出”的定义进行了完善。在第四条新增两款:规定“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应当主要用于受益人”,进一步明确了慈善活动支出的功能目标和使用范围,引导慈善组织节约行政和人力成本,高效使用慈善财产;规定“慈善组织将慈善财产用于设立慈善信托,不属于年度慈善活动支出”,进一步明确了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的范围。

  二是对“募捐成本”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新增第六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募集慈善财产时发生的必要费用,并采取分类列举的方式对费用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同时明确了不得列入募捐成本的相关费用,充分体现了募捐成本列支“最必要”原则。

  三是对“募捐成本”的列支原则进行了规范。新增第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据实列支募捐成本,在‘筹资费用’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明确了募捐成本的列支原则和会计核算要求。

  四是对“募捐成本”的列支比例进行了明确。在对慈善组织现有募捐成本数据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引导慈善组织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的精神,在确保绝大多数慈善组织可以接受的前提下,《规定》将慈善组织的年度募捐成本设定为不得高于当年募捐收入的3%。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若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相关支出和费用有约定,需从其约定,但年度相关支出和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要求。同时,慈善组织需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若违反《规定》要求,民政部门将依据慈善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登录民政部网站、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函三种方式提交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 11月18日。

责任编辑:csg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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