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就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6-01-26 14:59:29
来源: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史子集)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提高立法质量,民政部于近日公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月12日。
据了解,2001年公布、2010年修正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虽然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等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定,但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特别是有关设立条件和程序、议事办事机构设置、负责人管理、业务活动管理等仍不健全。近年来,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运行和管理方面暴露出不少问题,亟待完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压实社会团体管理主体责任,强化监管力度,促进其规范运行。自2025年初启动起草工作以来,民政部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民政部门、社会团体及专家学者代表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34家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32个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意见,并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经逐条研究吸纳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共30条,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守正创新并重,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吸收现有制度有效内容基础上,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制度设计。主要内容涵盖五大方面:一是明确概念界定、法律地位及党建要求,强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设立的社会团体承担,同时强化党建教育引导,要求按规定成立党组织或开展党的工作;二是规范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明确设立需遵循实际需要、管理能力匹配原则,严格控制数量,细化终止情形;三是健全内部管理和活动准则,对议事机构设置、负责人管理、授权事项、财务印章管理等作出全面规定;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方式,列明疏于管理情形及法律责任;五是明确适用范围及过渡期要求,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国际性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参照管理,社会团体需在办法施行后12个月内完成现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范调整。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办法草案》作出针对性规定。在议事机构设置上,明确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法人组织架构,可通过委员会议研究重要事项,避免主体界限混淆;在印章管理上,要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一律使用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需制定印章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审批程序和记录保管,防范印章失管失控风险。
责任编辑:csg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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