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2026-04-29 10:50
□ 任乐晴
4月27日,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2016年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新增募捐成本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各类费用的界定、标准和核算要求,旨在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规范慈善财产管理使用行为,健全慈善法治体系,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规定》共二十条,核心内容围绕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募捐成本三大类费用的界定、核算标准和监管要求展开,兼顾不同类型、不同规模慈善组织的实际情况,体现“厉行节约、最必要”原则。
在慈善活动支出方面,《规定》明确,此类支出是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时,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直接或委托资助受益人的款物、实施慈善项目的人员报酬及物资使用费用、管理慈善项目的差旅、审计等相关费用。《规定》特别强调,慈善活动支出应当主要用于受益人,且在计算支出比例时,需依据发票等凭证,将到达最终受益人的款物计入支出,通过其他组织中转的款物,在未到达受益人前不得计入。
管理费用方面,《规定》细化了支出范围,明确其为保障慈善组织正常运转发生的费用,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的工作经费、党建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薪酬福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折旧费等日常运营费用。同时明确,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的慈善组织,不受相关比例限制;若因登记未满1年、资产损耗突发性增长等特殊情形导致管理费用不达标,需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
《规定》首次明确界定募捐成本的范围和标准。募捐成本是慈善组织募集财产时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开展募捐活动直接发生的场地设备、专业技术服务等费用,但本组织场地设备和工作人员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同时要求慈善组织据实列支募捐成本,在“筹资费用”项目下核算归集,且年度募捐成本不得高于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的百分之三。
针对不同类型慈善组织,《规定》分类制定了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标准。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慈善活动支出同样不低于上年总收入70%,管理费用比例上限为13%。
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规定》根据上年末净资产规模分四档设定标准:净资产6000万元及以上的,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净资产6%,管理费用不高于总支出12%;净资产800万元至6000万元的,慈善活动支出同样不低于6%,管理费用上限13%;净资产400万元至800万元的,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7%,管理费用上限15%;净资产400万元以下的,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8%,管理费用上限2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也按净资产规模分四档执行: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的,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6%,管理费用上限1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7%,管理费用上限14%;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8%,管理费用上限15%;100万元以下的,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净资产8%且不低于上年总收入50%,管理费用上限20%。
此外,《规定》明确,计算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采用前三年收入或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数据;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规定》整体要求。同时要求,慈善组织需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三类费用情况并依法公开,若违反相关要求,民政部门将依据慈善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部门。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