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2026-11-02 11:02
慈善公益报(景亦兴) 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社会组织注销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依法有序推进社会组织注销工作。
《指引》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及其登记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业务。在民政部登记的国际性社会组织终止或者迁往中国境外,可参照执行。
《指引》明确,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终止,一般要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个主要环节。注销事由分为自愿解散与被强制解散两类。自愿解散由社会组织内部权力机构按章程作出决议,慈善组织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也应当解散;被强制解散包括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等情形,无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清算环节是注销工作的关键。除合并情形外,社会组织理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建清算组,可开展自行清算,符合条件的也可启动司法清算。清算组承担清理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缴税款、处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等多项职责。清算组成立10日内要通知债权人,60日内完成公告。公益属性社会组织终止,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会员分配,需用于公益目的。清算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按规定开展清算审计。
办理注销登记分为自行申请注销和代为申请注销两种情形,对提交注销登记表、解散决议、清算报告、清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等材料作出明确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材料,准予注销的收缴证书印章,对外发布注销公告。
针对注销办理中的现实堵点,《指引》设置了多项特殊情形办理规则。针对无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法定代表人失踪死亡、账户冻结、证书印章遗失等情况,明确替代材料与办理路径;对无债权债务或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社会组织,在排除相关限制情形前提下可简化办理;社会组织合并解散的可免于清算。同时,指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的解散、清算组组成、剩余财产处置等作出专门规定。
在民政部举行的2026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余永龙解读了《指引》。余永龙表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不断深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退出机制,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当前社会组织发展总体健康,但也存在一些长期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的“僵尸型”等低效无效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不仅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还潜藏风险隐患。加快“僵尸型”等低效无效社会组织出清,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明确要求,是优化社会组织生态、提升社会组织整体质量的现实需要。与此同时,一些自愿解散的社会组织也希望有明确、清晰的退出路径,以便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地完成终止手续。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政部经认真研究、多方征求意见、深入论证,起草制定了《指引》,这是民政部首次就社会组织注销工作作出综合性、指导性规范。《指引》的出台将起到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便于相关社会组织及时、有效、稳妥地退出,进而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便于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把握操作尺度、规范办理程序,有效指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注销;也便于保护债权人、社会公众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降低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治理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