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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形成慈善事业参与社会救助大格局

来源:《人民政协报》(2026年05月14日) 2026-05-18 10:22

□   全国政协常委、中华慈善总会会长  唐承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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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 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设立“社会力量参与”专章,明确国家大力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为盘活社会资源、扩容救助服务供给、健全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筑牢制度根基、明晰实践路径。


  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渠道、提质增效服务类救助供给、推动救助服务精准匹配群众急难愁盼,是法律落地实施的重要课题。本报记者专访长期深耕民生保障和社会救助领域的全国政协委员,请他们结合调研与实践,深入解读立法初衷与时代深意,为政策落地见效建言献策、提出务实举措。


  ——编者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通过立法确立了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社会救助法规定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设专章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原则要求、各方权责、方法路径、具体内容等,提出“动员和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帮扶力度”,为发挥慈善事业帮扶作用、助力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指明了发展方向。


  一、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补充。


  党的十八大以来,慈善事业的职能定位不断提升,已作为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大局。慈善事业以自愿公益为基本前提,通过筹募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促进社会财富和资源向困难地区、困难群体转移,成为社会保障事业第二次分配功能的必要补充,在帮扶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


  与政府通过财政资金主导的社会救助相比,慈善事业具有形式灵活、响应迅速、激发共情等优势特点,能够根据救助对象的特点,以专业力量动员组织慈善资源进行个性化帮扶救助,特别是对‌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或‌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体进行帮扶支持,对政府救助形成有益补充,实现政府兜底与慈善赋能同向发力、相得益彰。


  截至2025年,全国登记认定慈善组织超过1.6万家,“十四五”时期,年度慈善捐赠总额最高突破2000亿元,日益壮大的慈善事业将在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慈善事业要更加关心关注困难群体。


  扶危济困是慈善事业的初心本源,与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目标内在一致。社会救助法坚持民生为大,进一步突出兜底保障功能,切实推动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在明确原有救助对象的基础上,新增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实际将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新时代慈善事业要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要求,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优先聚焦困难群体,围绕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民生重点开展慈善帮扶。要着力发挥慈善优势,拓展服务场景、提升专业能力,以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的公益服务,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需求,助力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


  三、加强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衔接协同。


  社会救助法对慈善事业参与社会救助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和协同”。


  慈善事业只有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大局,才能确保正确方向、展现更大作为。要推动慈善事业更加积极主动对接政府救助,以社会救助法实施为契机,健全完善衔接机制,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与转介帮扶,特别是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对救助群体的精准识别、主动发现、快速响应。


  要推动慈善事业与政府救助深度融合、优势互补、协同增效,立足慈善专业优势与社会资源动员能力,依法合规设立针对性强、实效性高的慈善项目,补位政府救助未覆盖或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群众,进一步形成兜底更牢、覆盖更广、效能更优的民生保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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