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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发布 评比表彰严格实行清单管理,严禁违规收费和发放奖金

来源:本站 2026-07-20 10:56

      慈善公益报(任乐晴)近日,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聚焦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领域乱象整治与规范化建设,确立清单管理、严控频次、规范流程、严管违规行为的监管体系,明确多项刚性约束与禁止性条款,进一步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生态,推动行业评比表彰工作提质增效、风清气正。

      据了解,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是各行业、各领域社会组织开展的重要行业活动,在选树先进典型、激发行业创新活力、凝聚领域发展共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具备广泛的社会覆盖面与行业影响力。为持续规范该项工作,2022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曾印发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基础管理机制。2024年以来,相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梳理优化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2025年发布《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在此基础上,结合基层减负、行业乱象整顿工作要求,经多轮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最终修订完善并出台本次《办法》。

      《办法》全文共二十五条,系统界定了社会组织评比表彰的核心定义、适用范围、管理机制、设立条件、审批实施流程及监管处罚规则,构建起全链条、规范化管理制度。《办法》明确,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同时结合工作实际,不再将达标活动纳入《办法》规范范畴,明确社会组织不得自行开展创建示范活动,进一步厘清监管边界。

      在管理机制上,《办法》确立动态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民政部负责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与监督检查,建立并公示全国性评比表彰项目清单;各省级民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地方性项目的规范管理与审核审批,所有项目实行总量管控,清单之外不得开展任何评比表彰活动。同时明确评比表彰活动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单个社会组织原则上仅可设立一个评比表彰项目。

      《办法》严格设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的7个准入条件,从主体资质、党建覆盖、运作机制、经费保障、信用状况等方面划定硬性门槛。要求申报社会组织运作规范、党建工作有效覆盖,具备独立核算经费,近两年年检合格、评估等级达4A(AAAA)及以上,近3年无失信记录、近5年无评比表彰违规处分记录,全方位保障参评主体合规性。

      审批与实施环节实现全流程标准化。全国性社会组织每年1月底前完成内部审议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3月底前向民政部提交申请,经多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获批;地方性项目参照该流程纳入省级总量管理。活动实施需严格履行方案制定、公开发布、推荐评审、资格核查、社会公示、结果审定、事后备案七大环节,通过信用核查、多部门意见征询、第三方核验等方式,严把评选对象资格关,保障评选公平公正。

      为杜绝行业乱象,《办法》明确四项行为规范与九项禁止情形,细化活动刚性约束。要求评比表彰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严守财经纪律,主动公开评选信息;严禁擅自变更项目内容、面向党政机关开展评选、与营利性组织合作、违规收费、变相增设项目、违规发放奖金等行为,同时严禁借峰会、论坛、展会等活动违规颁奖授牌。

      《办法》划定七项未经批准绝对禁止开展的活动,明确不得开展含“国家”“全球”“全国”等高端字样的评比、节点性专项评比、境外联合评比、变相数据排名等活动,严禁违规制作颁发各类荣誉勋章、纪念章。同时精准厘清活动边界,明确业务交流、资质评定、数据发布、赛事竞赛、改革试点等五类常规工作,不得冠以评比表彰名义开展,有效杜绝概念混淆、变相评优等问题。

      在违规处置方面,《办法》实行社会组织与责任人双重追责机制。对资质不达标、弄虚作假、违规开展活动的主体,将撤销评比表彰项目,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相关项目。违规主体将被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接受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将被予以诫勉、责令整改、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列入不适宜任职名单,涉嫌违纪违法的严肃追责。

      此外,《办法》明确例外适用情形,文艺评奖、科技奖励、媒体选树等专项评比,以及社会组织内部年度考核、常规通报表扬等活动,不适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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