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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面推行

来源:本站 2026-04-01 09:47

      慈善公益报(文昱洲)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在政策制度方面,《意见》提出要确立统筹城乡的政策体系,国家层面统一规范政策制度,统筹城乡设计。参保范围涵盖用人单位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基金统一建账、统筹使用,各地可先覆盖职工群体,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统筹层次从市地级起步,要求统筹地区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省级统筹。

      资金筹集上,《意见》明确建立单位、个人、政府、社会多元筹资渠道,国家层面建立基准费率制度,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单位职工由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与养老金挂钩,未就业城乡居民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制度建立当年费率减半从0.15%起步,5年过渡至0.3%。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职工或居民标准参保,政府对困难人群个人缴费予以分类资助,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法定抚养人参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保缴费。

      待遇保障方面,《意见》规定,按规定参保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享受待遇,起步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居民参保基金支付比例约50%,职工参保约70%,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基金主要支付合规护理服务费用,不直接发放现金,国家统一制定服务项目目录,鼓励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同时做好与相关补贴政策的衔接,避免重复享受。

      为贯彻落实《意见》,近日,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财政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推动制度落地实施。

      《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了基本政策,明确参保对象与《意见》一致,制度模式实行统一安排、基金统收统支,待遇标准分就业与非就业人员两类设置。资金筹集上,细化了各类人群缴费标准,单位职工个人与单位各分担0.15%,未就业城乡居民个人与政府补助比例约1:1,退休人员费率0.15%,可由医保个人账户或养老金发放机构代扣代缴,困难人群实行分类资助,18周岁以下人员随抚养人参保。

      待遇保障方面,《实施方案》明确保障对象、支付比例与《意见》保持一致,细化了服务方式,支持机构、居家、社区护理,对居家和社区护理给予支付倾斜。明确新实施地区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服务目录,试点城市3年逐步规范,探索将智能化服务和辅助器具纳入支付范围。建立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和断保约束机制,待遇等待期原则上为6个月。

      在管理服务上,《实施方案》要求统一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推动结果互认,鼓励发展独立评估机构,规范护理机构定点管理,建立符合特点的支付机制和质量评价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强化监管,完善经办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推进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组织保障,要求压实各级责任,省级制定实施方案,规范现有试点政策,加强部门协同,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做好总结评估,建立调度机制,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切实减轻失能群众家庭负担,推动长期护理相关产业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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