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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印发《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2026-05-06 10:21

      慈善公益报(景亦兴)近日,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联合印发《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九条,围绕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指定、运行、监管等核心工作进行系统规范,加强平台管理,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随着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水平提升,互联网已成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社会公众奉献爱心的便捷通道。2016年慈善法施行后,民政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三批次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公开遴选和指定工作,有效规范了互联网募捐秩序。新修改的慈善法将“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调整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并细化了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此次《办法》的制定,正是落实修改后慈善法要求、完善慈善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规范对象——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专门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适用本办法。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义开展活动或提供相关服务。对于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等其他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提供者,仍由《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制,体现了对互联网这一重点募捐渠道的专门化、精细化管理。

      在平台准入条件方面,《办法》从运营主体和服务能力两方面设置了严格门槛。运营主体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或开展活动满两年,其中公司类运营主体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同时需取得相关资质、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平台需办理公安机关联网备案,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具备完善的业务系统,支持多场景使用,并制定健全的平台规则文件。申请指定平台需提交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等,经国务院民政部门遴选、公示后确定名单,平台需在名单公布后六十日内提供服务。

      关于平台运行规范,《办法》明确了平台的服务范围和义务。平台主要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需遵循合法、诚信、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附加违法违规条件。平台需验证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妥善保存相关信息。同时,平台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不得插入商业广告、引导跳转商业页面,不得代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财产。

      《办法》还规范了平台的变更、退出程序及监督管理机制。申请变更运营主体或名称、终止服务的,需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评审确定后公示。监管方面,构建了“民政主导、多部门协同”的体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平台及其运营主体实施监管,可采取现场检查、约谈负责人等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平台,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整改、处置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未经指定擅自提供服务的,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信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办法》明确平台需将数据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共享,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服务情况,每年6月30日前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平台、捐赠人、慈善组织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可通过自行和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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