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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来源:本站 2026-02-04 11:17

      慈善公益报(史子集)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优化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强化组织保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意见》明确,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特点,全面推行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畅通快速申请渠道。对因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相关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切实解决群众燃眉之急。

      《意见》提出,对因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两类家庭,经公示后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方式,定期定量发放救助金。对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经受灾、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各地要规范相关程序,对已纳入相关救助范围或认定为相关困难家庭的,重点核实家庭必需支出情况,一段时间内可不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升救助效率。

      《意见》要求,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衔接,对申请相关救助尚在审核确认过程中,或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未发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同时,对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结合实际按规定给予救助。各地需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紧扣“保基本”定位,因地制宜制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遇困人数、持续时间、困难程度等因素分档确定。其中,“小额快救”按急难程度分档确定标准,最高档不超过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小额快救”外,最高档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同时加强区域统筹,推动形成省或设区市范围内相对统一的标准。对困难情形复杂,或救助金额达上限仍不能缓解困难的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会商确定救助事项,各地需制定标准规范,明确适用情形、启动程序、流程规范等相关要求。

      《意见》要求,完善各级社会救助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机衔接、信息共享,加快推进“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系统建设。对经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转介慈善组织跟进帮扶;同时,积极培育救助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在村(社区)成立相关组织,就近为困难群众提供帮扶。

      在强化组织领导和要素保障方面,《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相关部门细化困难情形和标准,加强政策落实评估,推广先进经验。二是加强资金保障,合理安排统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防止资金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四是加强宣传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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