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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精准助力民生保障 新修订《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本站 2026-06-24 09:26

      慈善公益报(史子集)近日,财政部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压实监管责任、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22年印发的同名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办法》明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补助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中央财政资金。该资金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需做好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的统筹衔接,严格遵循项目不重复、资金投向不交叉原则,杜绝资金重复投入、资源闲置浪费问题。

      在资金支持范围方面,《办法》延续精准倾斜、聚焦短板的支持导向。资金重点帮扶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滞后、财政运行困难的革命老区县,优先保障原中央苏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同时针对性兜底保障,对无革命老区县的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予以专项支持,补齐边疆及特殊地区公益事业短板。资金使用聚焦各地社会公益事业薄弱环节,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由省级财政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使用重点,指导市县精准补齐公益事业发展短板。

      为严守资金使用底线,《办法》明确划定五类禁止支出范围,从源头杜绝公益金违规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运行等公务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严禁对外投资、营利性支出,禁止建设楼堂馆所、职工住宅及举办各类节庆、论坛、展会,同时杜绝一切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违规支出。

      资金分配机制进一步细化规范,中央层面主要采用因素法、按量入为出原则分配资金,依据年度彩票公益金收入测算规模,结合各省份原中央苏区县、视同比照苏区区县、其他革命老区县数量及对应分配标准核定额度,并明确西藏、新疆、青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资金额度由财政部单独核定。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灵活采用因素法、项目法或二者结合的方式确定省内分配方案,统筹开展项目申报、筛选和落地管理工作。

      在实施管理环节,办法明确全流程管控要求。省级财政部门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中央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的分解下达,同步完成备案及抄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需建立资金分配内部控制制度,严格依法合规分配资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变更、终止、调剂的,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全面落实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同时,将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体系,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动态监控,对违规问题及时采取追回资金、扣减预算等纠错措施。

      《办法》规定,每年6月底前,各级财政部门需公开上年度资金总体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完成情况,项目主管部门需公示具体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内容及实际成效。所有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及公益活动,均需显著标注专属标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办法》压实多方监督责任,构建财政、监管局、项目主管部门、审计纪检全方位监督体系,实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切实筑牢资金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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