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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本站 2026-04-29 10:51

      慈善公益报(史子集)近日,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网信办联合印发新修订《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发布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增加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平台服务规范。《办法》明确,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依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遵守《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平台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除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外,还需核实公开募捐方案在民政部门的备案情况,且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在信息管理方面,《办法》新增“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信息的安全”的要求,并将募捐记录等信息的保存期限由原来的“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调整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进一步提升信息存储管理标准。二是调整个人求助相关内容,明确平台风险提示责任。结合修改后慈善法中关于个人求助行为的规定,《办法》明确,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时,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负责。同时新增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应当遵守《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厘清个人求助与慈善公开募捐的边界。三是规范部门名称表述,完善相关职责表述。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情况,《办法》将原第十四条中“本办法由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网信办负责解释”,同时对原《办法》的部分文字和相关部门职责表述进行了完善,确保表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办法》共十五条,明确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定义、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和责任义务、部门监管职责等核心内容。《办法》规定,平台服务提供者向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在本平台向社会公众告知。

      在监管方面,《办法》明确,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通过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情形;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电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强化协同监管。此外,《办法》鼓励平台服务提供者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地采集与记录慈善组织的信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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