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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发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来源:本站 2026-05-13 08:56

      慈善公益报(籍子识)近日,浙江省民政厅印发《浙江省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在原有《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础上完成专项修订,进一步细化量化慈善组织行政处罚执法尺度,规范全省慈善领域行政执法行为。该基准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基准中涉慈善组织相关内容与本基准不符的,以本次新规为准。

      据悉,此次新规出台旨在规范全省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为全省慈善领域执法工作提供统一、清晰、可落地的执法标准。基准适用范围清晰明确,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其他依法履行民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对本省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均需遵照执行。同时明确排除适用情形,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或委托人违反慈善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不适用本基准及配套基准。

      新规细化完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构建层级清晰的执法裁量体系。基准将行政处罚裁量统一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大阶次,并对各阶次定义作出精准界定。其中明确,涉特定种类、特定数量的慈善领域行政处罚,原则上仅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三类裁量标准,杜绝执法随意性。

      为精准界定执法边界,基准详细列明各类裁量情形。在不予处罚方面,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当事人无主观过错等四类法定情形,同时规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案件需同步对当事人开展教育引导。

      严基准格区分减轻、从轻、从重处罚适用场景。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受胁迫违法、主动供述未掌握违法行为、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存在重大立功表现、违法行为极度轻微的可适用减轻处罚。而对于违法情节恶劣、整改后持续违法、多次同类违法、阻碍执法调查、突发事件期间违规等行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筑牢慈善领域监管底线。

      同时,基准明确执法裁量综合考量因素,执法部门判定违法情节、危害程度时,需结合违法手段、主观过错、持续时长、涉案金额、社会影响、违法所得、整改成效、配合调查态度等七类核心要素,全方位、客观公正判定违法程度,确保过罚相当。

      在执法实操层面,基准作出多项规范化要求。执法机关需对照配套《基准表》逐案裁量、确定处罚幅度,未列明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严格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重复罚款,同一行为触犯多项规范的从高处罚。对于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部分外,一律依规没收。此外,新规明确可结合慈善组织相关责任人岗位职责、过错程度、整改情况等,对相关责任人精准裁量追责,同时要求所有处罚案件必须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整改。

      基准还统一执法尺度界定标准,明确“高于”“低于”等表述不含本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精准规避执法争议。同时确立新法优先原则,后续若有新法律法规规章出台,与本基准内容不一致的,以新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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