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2026-10-28 10:38
慈善公益报(景亦兴)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作出系统部署。
《意见》明确坚持以人为本、普惠可及、分级分类、统筹施策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扩大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切实保障老有所养。
《意见》明确,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床位费、护理费)、非基本服务费(餐费等其他费用)和上门服务费(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收取的费用)三类。在此基础上,区分机构类型和服务类型,分类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此类机构完全或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其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基本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实行免费收住政策,对自愿入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按规定给予相关补助。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此类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提供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社会办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由地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以合同约定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非基本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除兜底保障型和普惠支持型外的其他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由机构根据实际成本、质量情况、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鼓励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针对医养结合服务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意见》分别作出安排。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属于普惠支持型,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可根据成本增加情况适当提高基准收费标准。全托床位10张以下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上门服务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地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可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合理收费。
在合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方面,《意见》提出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床位费按不同房型、护理费按不同护理服务等级分别制定,可根据服务质量分级实现优质优价。建立收费监测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健全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养老机构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意见》强调强化支持保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统筹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制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具体认定办法,推动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新设立举办的养老机构应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设施改造和设备更新;优先支持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改扩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意见》要求,各地发展改革、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养老服务价格政策,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和预期引导,采取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